个税新政专题:个税法实施:税款如何计算
转:中国税网 来源:《税务规划》2018年第12期
——选自“解码个人所得税新政运用专题”
2019年1月1日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式实施。与分类税制相比,新税制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同时,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当预扣、代扣的税款,主要有以下四种。
需要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⑥财产租赁所得;⑦财产转让所得;⑧偶然所得。换句话说,除了经营所得,其它所得项目均需预扣、代扣税款。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为: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子女教育为例:
例1:如某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 3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 元(1000/月×3个月)。如果另一员工 2019 年 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 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例2: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例3: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 -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 -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4: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例5: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 (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例6: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 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 =224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特别说明事项
上述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3)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例7: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20000-20000×20%)×20%-1410=1790(元)
例8: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 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0-10000×20%)×70%×10%-210=350 (元)
其它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时,不用区分纳税人是否为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直接采用以下方法代扣代缴:
1.财产租赁所得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2.财产转让所得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摘编自《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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